关于给予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4-12-27

渡发改发〔2024219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在“大渡口区武警营地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项目配电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619日,“大渡口区武警营地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项目配电工程”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活动。该项目于2024623日完成中标候选人公示,于625日进行了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人,招标人已向你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你公司中标后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已取消你公司中标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8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8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记6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记6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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