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5-09-22

渡发改发〔2025184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在“智能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你公司于202559日参与“智能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投标,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规定之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记2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良行为记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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