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评标专家丁X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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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发改发〔2025〕219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评标专家丁*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丁*宇(A0***46):
我委在“大渡口区南部城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渡口区南部城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施工”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项目,于2025年9月29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系统抽取你作为该项目评标专家,你同意参加评标后,由于你自身原因,未到场评标,影响了本次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项“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记分分值3分”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的规定,决定对你记3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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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