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招标代理机构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大渡口区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渡市监双联办〔2024〕3号)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24年11月底前,有序推进、高质量完成2024年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检查,通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
二、抽查对象和比例
抽查对象为2024年以来承揽区发展改革委直接监管的招标项目(以标段为单位)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抽查比例为10%。
三、抽查事项
(一)区发展改革委抽查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抽查。
(二)区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对招标代理机构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四、组织实施阶段
抽查工作从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
(一)准备阶段。将2024年以来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监管的招标项目(以标段为单位)及承揽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2024年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将有执法证的人员录入形成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随机抽取阶段。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和抽查比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对象抽取后,在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随机抽取1个项目纳入检查。若检查对象2024年以来仅代理1个招标项目,则该项目直接纳入检查;若检查对象承揽的招标项目,存在投诉信访举报的,可直接纳入检查。
(三)检查实施阶段。联合检查组应当提前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实施实地核查时,每个单位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执法检查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活动,按照检查记录表所载内容逐项开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各检查小组完成现场检查工作,经小组成员签署后形成检查结果。
(四)结果公开阶段。联合检查单位应当于检查结束后登录“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录入抽查结果内容,提交领导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五)总结完善阶段。联合检查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检查卷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并跟踪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无故变更,确因故无法参加,应由本人说明情况,报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递补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更换抽取检查人员。
(二)检查小组应严格按本次抽查工作的规程开展检查,检查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小组现场检查工作,审核、交换和通报检查情况,汇总编制检查结果。
(三)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委里汇报。对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或者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做好记录,以便于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本次抽查工作使用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区发展改革委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应用平台的检查事项及实施清单,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对外进行公示。
附件:1. 2024年大渡口区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2. 2024年大渡口区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记录表
附件1
2024年大渡口区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定办法》等 |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一年承揽区监管招标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
不超过总项目数的10%,且不超过10家 |
1次/年 |
实地抽查、书面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附件2
2024年大渡口区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检查记录表
检查对象: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
检查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以标段为单位])
检查类别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执业条件 |
1 |
法人资格 |
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
1.标法第十三条
2.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2 |
隶属关系 |
是否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1.标法第十四条
2.市条例第十三条
3.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3 |
营业场所 |
是否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在渝分支机构的相关授权和登记情况是否完善。 |
1.标法第十三条
2.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4 |
从业人员 |
是否拥有不少于15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响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
1.标法第十三条
2.国条例第十二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4.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5 |
内控管理 |
是否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纪律制度并执行。 |
1.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招标组织 |
6 |
代理合同 |
是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1.国条例第十四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7 |
业务转包 |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存在转让、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
1.市条例第十三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8 |
招标方式 |
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审批、核准的情形。 |
1.标法第十五条
2.国条例第七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9 |
招标文件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是否依规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
1.市条例第十五条
2.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0 |
招标文件内容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限价、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等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是否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是否载明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
1.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四十三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1 |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补遗答疑等信息是否依法公开。 |
1.标法第十六条
2.市条例第十四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2 |
时限规定 |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异议答复、澄清修改等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1.标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2.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3 |
排斥行为 |
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
1.标法第十八条
2.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市条例第十五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标中管理 |
14 |
投标限制 |
是否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1.国条例第十三条
2.市条例第十三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5 |
开标组织 |
是否依法在交易场所组织开标,是否违法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标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国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
- 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6 |
评标组织 |
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 |
1.标法第三十七条
2.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市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7 |
干涉评标 |
是否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采用电子招投标的,评标参数设置与评标办法不匹配),是否存在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
1.标法第三十八条
2.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市条例三十二条
4.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四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8 |
评标结果公示 |
是否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信息。 |
- 国条例第五十四条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 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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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19 |
中标确认 |
是否依法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
1.标法第四十条、四十五条
2.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市条例三十五条
4.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标后管理 |
20 |
保证金收退 |
投标保证金(保函)收取和退还是否依规完成。 |
1.国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五条、五十七条
2.市条例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21 |
合同签订 |
是否依法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1.标法第四十六条
2.国条例第五十七条
3.市条例三十六条
4.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22 |
异议处理 |
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是否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 |
1..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
2..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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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23 |
档案管理 |
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是否对招投标活动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
1.市条例三十八条
2.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24 |
义务履行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1.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检查对象配合情况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或者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口是口否
情况说明: |
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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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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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
年月日 |
委领导签字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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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简称市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市招标监督办法,《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检查依据仅作简单列举,供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