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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日期: 2021-10-29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性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区民政局开展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专项行动。

一、加强会员清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二、强化内部治理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社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推动各项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有效运作。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制度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制度。

三、按时完成换届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对照章程规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拟定筹备方案、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党建引领、事先沟通、规范报审、及时变更登记等要求落实在换届工作始终。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做好换届筹备工作,其他社团可参照执行。

四、规范会费收取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暂停收取会费。严禁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严禁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五、严格评比表彰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一律停止,待按政策规定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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