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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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5号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渡口府复〔2022〕5号
申请人:万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万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收悉,于2月2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符,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定职责,且《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是由重庆市大渡口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的答复主体。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万某某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其征地农转非补贴给予落实。被申请人因没有审核发放征地农转非补贴的法定职责,将申请转交到有法定职责的大渡口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6日安排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万某某电话联系并说明其已按政策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但未作出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7月22日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人社复决字﹝2021﹞142号):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逾期不答复存在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告知。被申请人未在此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渝0104行初65号):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起诉。在此期间,大渡口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该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该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告知书》:请申请人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收悉,并于2月25日予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释明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是明确本案被申请人的材料;二是就大渡口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你作出的“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你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了其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未提交明确本案被申请人的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议请求为“请求大渡口区司法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无编号的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对万某某申请的回复》,回复单位为大渡口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被申请人既非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也非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本机关释明后,申请人仍将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万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