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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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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1〕10号)


      行

大渡口府复〔202110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9

负责人:戴春旭,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21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编号5004001912937598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2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22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渝AAJ**4的小型汽车通过三木花园0米时,经过斑马线时行人刚好从人行道进入斑马线,申请人明显降低了车速并保持了足够的安全距离。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进行处罚,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到处罚,故请求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2021年1月19日12时52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AAJ**4的小型汽车在大渡口区湖榕路三木花园路段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

申请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认为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照片可以清楚的反映:申请人在通过湖榕路三木花园路段时,斑马线上有行人正在通行,申请人并未停车避让而是驾驶机动车继续行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规定,已构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关于“经过斑马线时行人刚好从人行道进入斑马线,并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9日12:52:44秒,申请人驾驶牌号为AAJ**4的小型汽车到达大渡口区湖榕路三木花园人行横道停止线前,行人已进入斑马线,14:52:45秒至14:52:47秒期间,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申请人未停车让行人通过,而是驾车继续前行。申请人驾车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2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其作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于2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月22日依法受理后,于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

认定以上事实有电子警察抓拍的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驾驶车辆未超过人行横道停止线前,行人已进入斑马线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未将车辆停止让行人通过,而是驾车继续前行。故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成立。申请人关于“经过斑马线时行人刚好从人行道进入斑马线,并保持安全距离”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的适格主体,依据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4001912937598)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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