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8号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大渡口府复〔2022〕8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张智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退休审批表》,确认申请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并批准退休。
申请人称:
对《退休审批表》认定本人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有异议。故请求撤销《退休审批表》,并确认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同意批准退休。
被申请人称:
1. 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案涉行政行为。
2. 被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所在单位重庆达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大渡口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交了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申报材料,经初审,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社保中心于2022年1月19日下达《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休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当日签收。2022年4月13日,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社保中心根据《重庆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劳社办发﹝2004﹞267号),作出“该同志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初审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的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载明审批意见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3.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1984年通过重庆市大渡口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招录到大渡口区机械水电安装工程队工作。1994年9月《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起重工。2004年6月,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7月重庆市大渡口区机械水电安装工程队出具的《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载明工种为起重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第二款:“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申请人的档案资料中记录其特殊工种的资料不足10年。申请人虽在补正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记载其从事起重工的《工资册》(1989年1月至1999年2月,共计11页),但该组证据系复印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且无原始资料予以佐证,且申请人亦无法陈述其证据来源,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1984年通过重庆市大渡口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招录到大渡口区机械水电安装工程队工作。1994年9月《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其工种为起重工。2004年6月,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7月重庆市大渡口区机械水电安装工程队出具的《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载明工种为起重工。
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所在单位重庆达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保中心提交了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申报材料。申请人的档案资料中记录其特殊工种的资料不足10年。经初审,社保中心认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于2022年1月19日下达《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休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在补正期限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明其从事起重工的《工资册》(1989年1月至1999年2月,共计11页)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核查大渡口区就业中心存放的有申请人原所在企业大渡口区机械水电安装工程队档案,未查找到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册复印件原件,亦未查找到其它能证明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据材料。2022年4月13日,社保中心根据《重庆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劳社办发﹝2004﹞267号),作出“该同志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初审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的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载明审批意见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工资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请表》、《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休补正材料通知书》、《说明》、《申请》、《重庆市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录取通知书》、《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重庆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劳社办发﹝2004﹞2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8﹞73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规定,被申请人审批《退休审批表》主体适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可按特殊工程退休”,申请人虽在补正期限内提交了拟证明其从事起重工的工资册(1989年1月至1999年2月)等证据,但为复印件,且经社保中心核查无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第十六条关于退休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照相应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