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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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渡口府复〔2022〕12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大渡口府复〔2022〕12号
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行政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位彬,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收悉,并于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认为申请人在开标环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投标文件存在违规,而事实是开标时申请人未能及时解密的原因是因为网络故障,申请人对此无法预见,属突发事件,并非申请人故意为之。故被申请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之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市和区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合法。
2.被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在2021年12月15日未按“大渡口钓鱼嘴西安置房工程C、D、E区弱电智能化设计及D、E区弱电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投标文件,亦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于3月24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大渡口钓鱼嘴西安置房工程C、D、E区弱电智能化设计及D、E区弱电施工”为电子化招标项目。招标人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补遗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申请人在内共有8家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2021年12月15日,该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6开标室开标。除申请人外,其余7家招标人均按招标文件要求解密投标文件。申请人作为该项目投标人,既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亦未在开标环节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
申请人在“大渡口钓鱼嘴西安置房工程C、D、E区弱电智能化设计及D、E区弱电施工”招标活动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行为,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5.1.2条款之“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申请人上述行为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行为。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对不良行为记2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大渡口钓鱼嘴西安置房工程C、D、E区弱电智能化设计及D、E区弱电施工”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为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5.2开标程序条款载明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电子招标系统等非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截止前,包括申请人在内共有8家公司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
2021年12月15日,按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6开标室开标,其余7家投标人均按招标文件要求解密投标文件,但申请人在开标环节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于3月24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2﹞61号、招标文件、项目开标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照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计分标准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被申请人作为大渡口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申请人投标的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故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申请人主张其未按时在线解密系网络故障无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予以补救,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具有撤销其投标文件的行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之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初始分为0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记1—12分。第十二条规定: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附件9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5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记分分值2分。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记分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且无不当。
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理期限,且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决定,并非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2021年12月15日未按“大渡口钓鱼嘴西安置房工程C、D、E区弱电智能化设计及D、E区弱电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投标文件的事实,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关于对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发改发﹝2021﹞6号),于3月24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