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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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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15号 )

大渡口府复〔202215    

申请人:程某某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520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于2022627日向本机关提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退休审批表》,确认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并准予退休

申请人称:

自己于20122月申报享受“双解”人员基本养老缴费补贴,被申请人于20133月审核通过的《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载明自己的退休时间为202112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群众“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01,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法定退休年龄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自己本次申报退休已经符合条件,被申请人不适用《实施意见》错误,应予撤销,准予申请人退休。

被申请人称:

1. 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426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案涉行政行为。

2. 被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41日向大渡口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出办理正常退休申请,期间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暨“智慧人社”社保板块新系统上线,42618时起原社保服务系统暂停运行,5169时新老系统切换完成,社保中心于520日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初审审核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的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载明审批意见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3.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19971月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2112月申请人年满50岁当月仍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正常缴费,应当属于个人参保人员申办退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正常退休”条件之第二款“个人参保人员:19961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规定,申请人的退休年龄应为55岁。申请人提出《实施意见》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规定,是指困难“双解”人员享受不同比例缴费补贴政策计算时间的规定,并非规定女性困难“双解”人员年满50周岁即符合退休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的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199612月被招录到重钢綦江铁矿,为全民(集体)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于20006月与重钢团集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六)。申请人自20006月开始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20133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载明:应退休时间2021.12,可从20171月起,改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20%×50%金额享受缴费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从20171月起,改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20%×2/3享受缴费补贴。之后,申请人一直以困难“双解”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于202241日向社保中心申报办理正常退休,42618时—5169时原社保新老系统切换,社保服务系统暂停运行,被申请人于2022520日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载明“该同志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的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载明审批意见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审批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招收(换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录取通知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因此,被申请人有权作出《退休审批表》。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个人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的条件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1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1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申请人作为个人参保人员,适用该规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被申请人提出应适用《实施意见》规定、其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的主张,涉及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首先,通观《实施意见》内容,其第一至第五条为关于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范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期限、办理程序等,其为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予以缴费补贴的制定目的显而易见,特别是第二条内容为补贴标准,而非对《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相应人员正常退休年龄予以变更。其次,对该《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解释,应结合该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系统解释,即女性困难“双解”人员在不符合工龄满30年以上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等条件的,申请补贴时距50周岁超过5年等的“其余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50%”(该条第三项规定);距50周岁不足5年的,适用第一项规定应享受的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2/3,故该“法定退休年龄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规定认定为相关人员享受不同缴费补贴的年龄参照更为全面妥当,这一点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中,明确申请人20127月至201612月期间以及20171月以后享受不同的补贴标准亦可印证。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中载明“应退休时间2021.12”虽有不妥,但不足以导致不适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关于19961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的规定。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六条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当事人。本案中,社中心于202241日受理申请人的退休申请,42618时—5169时原社保新老系统切换,社保服务系统暂停运行,社保中心于520日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初审审核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不予批准退休”的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载明审批意见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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