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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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26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大渡口府复〔2022〕26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左立,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渡建依复〔2022〕23号),于2022年9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收悉,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渡建依复〔202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和公开信息。
申请人称:《答复书》以所谓“未检索到”、“不存在”等为由拒绝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混淆相关政府信息概念,未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申请,9月1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了答复书,答复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十项内容进行了逐一检索、回复:一是能够提供的,已将信息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二是经检索确不存在的,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进行了解释说明;三是经检索确不存在但知悉其他行政机关制作内容相近政府信息的,告知其文件名称和公开主体;四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咨询类问题,予以了解释说明。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表述为:请求公开拆迁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石棉一村13栋范围所在地(原石棉厂地块)项目的下列政府信息: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存款资金明细凭证;6.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的会议记录、视频、照片等全部材料;7.发放的拆迁许可证;8.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9.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及批准文件;10.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三十六条,答复如下:申请人申请的第1、2、3项信息,因该地块系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相关规定申领的《拆迁许可证》,因此该1、2、3项信息在本单位不存在。第4项信息“拆迁计划”未检索到,但检索到该地块纳入危旧房拆迁储备用地的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储备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0〕874号),告知申请人可向制作主体申请公开,并将检索到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提供给申请人。第5项信息未检索到对应名称的信息,将检索到的《资信证明》提供给申请人。第6项信息未检索到,将检索到的该项目《听证笔录》予以提供。第7项系主动公开信息,2010年12月24日已在现场公示,予以提供。第8项系咨询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但亦予以解释说明。第9项信息,因无法律规定拆迁许可证需延期,因此该信息不存在。第10项信息,因该项目拆迁人未发生改变,因此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进行了答复,并于同日将答复书及提供的信息复制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申请人。
另查明,2010年9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储备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0]874号)将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棉厂片区纳入危旧房拆迁储备用地。该地块包含申请人所提及的茄子溪石棉一村13号。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表》、答复书、《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储备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0〕874号)、重庆市大渡口石棉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房屋(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资信证明、听证笔录、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16号)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无法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情形,因此,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李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相关档案进行了检索、查找。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2、3、9、10项信息未制作且未获取,第4项“拆迁计划”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但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掌握上述政府信息项目进而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且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等,认定事实清楚,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对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第 5、6、7项信息,虽然提供的第5、6项信息名称有差异,但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判断准确,予以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履行了提供义务。对申请人申请的第8项“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信息,认定为咨询事项并予以相应说明,处理正确。申请人关于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符合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在《申请表》中申请公开10个政府信息项目,被申请人在将每个政府信息项目特定化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予以说明理由,统一答复,既降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