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9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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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1〕33 号)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大渡口府复〔2021〕33 号
申请人:龙某,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附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立案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