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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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1〕34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大渡口府复〔2021〕34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9号。
负责人:戴春旭,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渝公大渡口(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4002900347197)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收悉,于2021年7月2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11时28分,驾驶渝BP9**7(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西城大道被被申请人以实施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当时车辆车牌是没有任何东西遮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且被申请人未给充分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2021年7月2日11时28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渝BP9**7(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大渡口区西城大道实施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申请人实施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认为,现场违法指认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截图及视频资料可以清晰反映:一、申请人所驾驶的渝BP9**7(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前保险杠安装前车牌照上方装了2个LED杠灯,当LED杠灯开启时,灯光完全将前车牌照遮挡,影响了对号牌的识别,从而躲避电子警察的抓拍。同时,该车前车牌照下半部分向车辆底盘方向弯折,车辆行驶过程中无法识别号牌,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二、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朝阳寺立交时,未将LED杠灯开启,但由于牌照向底盘方向弯折,仍然影响了对号牌的识别。经过双山隧道时,加装的LED杠灯开启,整个前车牌照处一团亮,根本无法识别前车牌照。申请人明知车辆号牌弯折却未主动申领换发号牌,故其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遮挡号牌违法行为。三、经查询该车辆登记照片及相关信息,该车前保险杠安装车牌上方并未加装LED杠灯,且加装了LED杠灯后车辆是无法通过每年的安全技术检验的,但该车每年均通过了审验。故申请人“对加装杠灯不知情”的说法不属实。四、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制作了告知笔录并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故其“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也未给其充分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2日11时28分,被申请人在大渡口区西城大道路段检查过往车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驾驶的渝BP9**7(重型仓栅式货车)前保险杠安装前车牌照上方装了2个LED杠灯,LED杠灯开启时,灯光完全将前车牌照遮挡,影响了对号牌的识别。同时,该车前车牌照下半部分向车辆底盘方向弯折,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无法识别号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涉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向申请人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500400667003468),告知申请人15日内自行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7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19日收悉,并于7月20日依法受理后,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7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无异议的执法文书、民警查获经过、申请人指认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大渡口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本案中,申请人在前保险杠安装前车牌照上方装了2个LED杠灯且经过双山隧道时开启,灯光完全将前车牌照遮挡,影响了对机动车号牌的识别。同时,该车前车牌照下半部分向车辆底盘方向弯折,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无法识别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情形,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 大渡口(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4002900347197)。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