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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1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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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18号)

大渡口府复〔202218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左立,职务:主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6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渡建依复202216号)(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27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月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重庆西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野电器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明细及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5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公开西野电器公司的全部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补偿金及费用明细的政府执行文件和发放情况。被申请人2022613日作出答复书,以西野电器公司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向被申请人公开该项政府信息,侵犯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以上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拒绝公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认为第三方的理由合理而决定不予公开,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关于要求公开西野电器公司的全部拆迁方案和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行政复议请求超出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不应予以审理。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5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对所需政府信息表述为:申请公开西野电器厂拆迁补偿金全部明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同年66日就是否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向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书面征求意见。西野电器于同月10日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理由为:若公开相关信息会透露公司生产规模、设备信息和相关技术等机密并危及股东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被申请人于2022613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及理由为: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的意见后,西野电器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同月16日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7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7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但未提交关于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明细。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表》、《关于依法公开茄子溪片区西野公司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明细的征求意见书》、《关于征求意见书的回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渡建依复〔20221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因此,本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的西野电器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明细信息并非当然属于不得公开或可以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根据以上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不是强制性必经程序,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属于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衡量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被申请人具有实质性审查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定职权,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已作审查的情况下,仅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作为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于法无据,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亦应依法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内未提交当初作出答复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明细,本机关无从审查判断该补偿明细中是否具有对第三方西野电器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若有是否能够做区分处理。因此,本案不宜直接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公开,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为宜。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请求公开西野电器公司的全部拆迁方案和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超出了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以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渡建依复〔20221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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