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抗疫,司法同行

1.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关停特定经营场所等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适当延长租期或减免租金;
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或职工延迟返岗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4.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市外回渝需在家自行隔离观察的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5.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6.房地产开发商因疫情影响延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相应延期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7.在建项目因疫情停工或延迟而产生损失,承包方可与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合理确定双方损失费用分摊数额和方式;
8.因疫情影响在建项目原材料等涨价,合同双方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材料上涨价差调整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调整价格;
9.疫情期间,一般企业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优惠利率上限为最近一次一年期基础利率减100基点;重点保障企业再享受贷款利率50%的贴息;
10.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低息贷款、续贷、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等金融扶持。具体参照重庆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
11.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原因造成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可向银行主张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1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13.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安排职工加班,但应当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提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
14.企业已经录用的劳动者,在未到岗前确诊患有新冠肺炎或系新冠肺炎病原携带者,企业无须支付其到岗前的工资或病假工资;
1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疫情未能返岗工作期间,该类人员劳动报酬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未约定的,没有劳动报酬。
(内容来源重庆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