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王某生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44 号
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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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撤并、内部人员分流、人事档案交接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工 作的范围
【裁判观点】
(1)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机构的撤销合并以及因此而作出的人员分流决定,不属于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 给新的主管部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机关撤销或合并时,必须将本机关包括人事档案在内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向有关机关移交。因此,在机构撤并的情况下,因未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导致档案丢失的,当事人可向新的负有接收人事档案义务的机关主张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干部档案的移交涉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公务员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退休在内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人民政府不具有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