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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赔偿!“莽子”鱼

日期: 2021-03-16


环境有价,损害赔偿!我区“莽子”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评选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展示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和专家评审,我区报送的“大渡口区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42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大渡口公园的明星鱼莽子被偷走。经调查,42322时许,李某等4人一起携带渔网等工具到重庆市大渡口公园鱼塘拉网偷鱼,偷走莽子鱼。莽子鱼为鲤鱼,长约1米,重约40斤,4人将莽子鱼杀死后丢弃。莽子鱼在大渡口区公园养殖9年,是大渡口公园的名片,很多游客慕名专程到公园与其嬉戏,深受市民喜爱,具有很高的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被偷捕事件在搜狐网、新浪网、腾讯网、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上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社会影响较大。水产养殖、生态环保专家鉴定评估,确认莽子鱼具有人类情感寄托的生态服务价值,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9万元。


磋商结果

202096日,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检察院与李某等4人经两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等4人采取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2020116日,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至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经验与启示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首例探索有形生物个体损害无形生态文化价值之间关联的案件。对特殊生物个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价值确认、磋商与赔偿程序进行有益的创新探索,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是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导向的现实体现。该案首次将城市管理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办案部门,大胆探索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损害鉴定评估探索采用支付意愿法,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强化公众参与,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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