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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且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日期: 2020-10-30

【案情介绍】

2020622日大渡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职业健康巡查时发现,该企业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对自己负责管理内容模糊、管理体检档案资料混乱,经调查该企业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无法提供参加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在现场查阅2019-2020年职工职业健康体检信息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个别职工2019-2020年期间的在岗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卫生监督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22下午,该案经批准予以立案,由于本案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根据上述事实情况,该企业的行为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依据、,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了该企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委托代理人于当日便接受了行政处理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规范证据采集,获得完整证据链。保证证据采集完整合法有效,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是决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成立的关键。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及时

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取证并及时采取证据确认措施,取得了当事人签字,固定了现场证据。对涉案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规范制作了询问笔录。过程中对无法提供相关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情况进行了认定核实,并对2019-2020年度部分职工无法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部分职工未按期进行体检。最终确认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使本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正确引用相关规范条例,体现专业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因此企业相关人员有强制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本案中,相关人员无法提供培训合格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因为职业卫生培训为定期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放当期培训合格证,无法提供培训合格证,执法人员也未查询到相应的签到记录,保证了处罚的准确性。

      三、法律适用合适、准确。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职业病接害人员的体检情况如何检查管理是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有管理人员的自述以及2019-2020年度职工体检汇总表作为直接证据,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中在实际检查中企业安排体检超期时间不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裁量准确。

   【思考建议】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从安监移交卫生部门管理以来,相关工作稳步推进,督促管理要做到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发挥卫生部门护卫健康的作用。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不履行义务,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重点单位的专项整治和查处力度,对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行为的企业,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要严厉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探索和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体制。督促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主动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岗前、岗中、离岗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切实际防止职业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与第三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和第三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督促其履行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报告和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第三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共同做好区职业病防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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