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MB19393788/2026-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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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8日上午,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聘石匠张**受公司派遣,在栖棠观樾小区13栋*室内进行室内装修墙面拆除作业,同日15时许,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张**被垮塌的室内墙体砸伤倒地,经报120现场确认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茄子溪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的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8月21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增加区住房城乡建委为调查组成员单位。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涉及人员情况
1.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AC4B,法定代表人:潘*,住所: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银桥路*号*幢*号,注册登记时间:2016年8月26日,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实缴0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室内外装饰设计;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化危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机电设备、家具、灯具、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金属材料、照明电器、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房屋出租(不含住宿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程*身份证号:500226********0319。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3.张**(死者)身份证号:512225********7493。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石匠。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康田栖棠观樾13幢*业主包*与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进场施工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7日,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遣公司临时雇佣的石匠张**入场,按照公司施工设计图,在康田栖棠观樾13幢*室内实施凿线槽。7月8日上午约8时许,张**再次来到康田栖棠观樾13幢*,按照公司施工要求,对室内的厕所与厨房共墙进行拆除施工,整个施工过程,张**均独自一人在室内作业。同日15时许,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张*通过电话联系张**询问工程进度,但张**电话无人接听,张*遂于15:20分许,到达室内施工现场查看情况。张*进入室内之后发现,张**趴在厕所和厨房的共墙下面,共墙压着张**的脚,张**面部朝下,现场有血迹,张**经呼喊无应答,张*遂即给公司设计部负责人张*打电话求助,张*约15时40分许到达现场后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张**已经死亡,尸体已经形成尸僵,死亡时间不明。随后,区公安分局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茄子溪街道办事处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事后,事故调查组组织死者家属及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多次磋商,双方最终签署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获得赔偿,家属情绪平稳。
(一)现场勘察情况
康田栖棠观樾13幢*系一正在装修的房屋,大门设置电子密码锁,关闭状,门锁未见异常。大门内外均贴有乐彩装饰保护门套。进入大门为客厅,门厅西侧连接客厅,客厅地面见大量的碎砖块、手持电镐、切割机等物。门厅北侧、客厅东侧为厨房,厨房地面一男子俯卧与地面,上身着polo衫(上印有“乐彩装饰”字样),下身穿短裤,头戴黄色软帽,双手戴线手套,双脚穿休闲鞋。左脚被一大块墙砖压着,墙砖上有钢筋突出。头面部见血性液体流出,脖子处见一防尘面具。移开尸体,地面见血性液体,另见防尘面具部分残片。厨房内靠墙见电镐、榔头等物,未见异常。在另一空房内见死者手机、身份证件等物。现场中心未见明显打斗痕迹。
(二)尸表检查情况
死者衣着完整。尸表未见明显中毒征象。死者面部广泛擦挫伤及挫裂创,叩击头颅闻及破响音,左四五肋及右第八肋扪及骨擦感,枕骨大孔及左侧胸腔穿刺均抽出血性液体,背部及左上肢见多处条、片状擦挫伤。
(三)毒化检验情况
体外穿刺抽取心血进行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毒鼠强毒化检验,结果为阴性。
(四)初步结论
结合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死者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查,尸检及外围调查情况,初步排除外界暴力损伤致死,排除他杀的可能。
四、人员伤亡情况
张**,男,59岁,身份证号:512225********7493,重庆市云阳县人,伤害程度:死亡。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结合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尸表检查情况,事故调查组执法人员及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现场勘验情况,技术分析查明: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聘石匠张**在拆除康田栖棠观樾13幢*厨房和厕所共墙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3.5.14“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的规定,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方法,在墙体上端未逐层拆除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墙体下方砖墙,导致墙面整体失去底部支撑后,发生垮塌,打击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张**头部及身体,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聘石匠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入场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相关佐证资料,施工作业现场监管不力,墙体拆除施工过程中,仅有张**独自一人,未派遣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石匠张**的违章拆除墙体的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仅派遣临时雇佣的石匠张**1人在室内从事墙体拆除施工,而未派遣监管人员到场监督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4)的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张**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康田栖棠观樾13幢*室内,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并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方法,违章操作,在墙体上端未逐层拆除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墙体下方砖墙,导致墙面整体失去底部支撑后,发生垮塌,墙体打击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张**头部及身体,引发事故。该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第四十五条[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疏于管理的失职责任。建议交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张**,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石匠。作为从业人员,无从业安全意识。在拆除室内墙体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违章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方法,在墙体上端未逐层拆除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墙体下方砖墙,导致墙面整体失去底部支撑后,发生垮塌。张**被垮塌墙体砸伤头部及胸腔致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违章操作的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3]条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程*,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交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5]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其他意见
(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发现,事故现场康田栖棠观樾13幢*厕所和厨房隔墙直筋存在工程质量瑕疵。经聘请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查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康田栖棠观樾施工单位,其工程质量瑕疵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违法行为建议交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另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将巡查监管作为落实通知要求的关键举措,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一是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巡查。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进行不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装修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是否存在拆改承重结构、违规动火作业等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二是细化巡查内容。明确巡查项目包括装修方案备案情况、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材料堆放安全、消防安全设施配备等,对照通知要求逐项检查,确保巡查无死角。三是强化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发现未备案装修、违规拆改等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安排专人跟踪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四是将未入住小区纳入网格员的常规走访范围,明确每位网格员负责的未入住小区具体区域,确保责任到人。
今年以来,街道物业管理岗、各社区网格员对辖区物业单位已开展安全检查30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4份。通过一系列宣传和巡查举措,进一步加强街道辖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提升居民和装修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茄子溪街道办事处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茄子溪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经核实,现茄子溪栖棠观樾小区在前期报建名为大渡口组团H07-3号地块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景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区质量安全站针对项目制定了监督工作计划,2022年12月26日对项目进行交底,并根据项目情况开展监督工作;2025年5月14日参建五方通过项目1、2、3、8、12、13号楼竣工验收,2025年6月10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项目1、2、3、8、12、13号楼联合验收意见书。
2025年8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函商调整“7·8”事故组成人员,区住房城乡建委全力配合加入事故调查组。2025年9月2日,调查组函商区住房城乡建委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2025年9月16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完成鉴定机构采购事宜;2025年9月26日,区住房城乡建委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试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委托其开展鉴定工作;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康田栖棠观樾小区13栋*室隔墙质量瑕疵与“7·8事故”的因果联系的鉴定报告,确定无因果联系。针对大渡口组团H07-3号地块项目(茄子溪栖棠观樾小区)存在的构造柱顶端未植筋行为,区住房城乡建委已同步启动调查程序,并已对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4795元。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大渡口组团H07-3号地块项目1、2、3、8、12、13号楼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住房城乡建委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关于事故调查期限的情况说明
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7月8日,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15日聘请了三名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勘察现场,2025年8月19日,专家组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技术分析意见,在技术分析意见中,专家组明确指出,事发现场,康田栖棠观樾13幢503厕所和厨房隔墙存在工程质量瑕疵。为了进一步论证此处工程质量瑕疵与本次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故调查组于2025年9月16日聘请了有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介入,进一步对事故现场开展鉴定工作。鉴于案情较为复杂,2025年9月29日,事故调查组向区政府呈请延长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期限,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顺延60日。区政府于2025年10月9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延长事故调查期限。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编号:002BA20250183JC0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6],第二十九条[7]之规定。本次事故调查期限在扣除专家勘察现场,撰写并出具事故发生技术分析意见以及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报告期间后,尚在法定的期限之内。
九、第三方机构鉴定结论
《康田栖棠观樾小区13栋*室隔墙质量瑕疵与“7.8事故”的因果联系的鉴定报告》,报告编号:002BA20250183JC06,鉴定报告中注明鉴定结论:“康田栖棠观樾13幢*室隔墙质量瑕疵与“7·8”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十、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加强对辖区居民小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安全开展宣传,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职。建立巡查台账,依据职能职责,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二)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能职责,督促物业公司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落实小区内居民装饰装修
施工的室内巡查监督,对发现违规装修施工的,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
(三)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充分动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管,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领域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工程质量相关的违法行为。
(四)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真组织学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要求公司员工入脑入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五)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引以为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梳理本公司开展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种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危险系数大的施工作业,必须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巡查,督促从业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六)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员工的日常教育培训情况,施工入场教育培训情况,劳动用品发放情况,整理形成台账留存。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渡口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