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MB19393788/2026-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索引号 ] | 11500104MB19393788/2026-0000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09月13日20时40分许,重庆市大渡口区龙文钢材市场二期K26库房内,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违章操作行车,选择不当吊具吊运废旧钢丝,装车时,因吊具断裂,废钢丝坠落砸中外来回收废旧钢丝的王**(女,52岁),经120送往重钢总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1时许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总工会,建胜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的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三名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登记注册信息
(一)事故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情况和涉及人员情况
1.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M9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立时间:2017年08月14日,营业期限:2017年08月14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焦化一村,经营范围:剪切、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仓储(不含危险品);普通货物搬运、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黎**。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行车驾驶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440981********6432,发证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发证时间:2023年10月19日。有效期:2023年10月至2027年10月。事发时,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3.王**(本次事故中死者)。外来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
4.陈*。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责任单位场地租赁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于龙文钢材市场二期K26库房内,该库房所有权人为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甲方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设施租赁合同》《室内库房租赁合同》,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龙文钢材市场二期K26库房出租给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约定了《租赁场所安全协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3日17时许,王**与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联系,双方约定,王**驾驶自有货车到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回收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丝。当日19时许,王**驾驶渝B5A825厢板货车到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龙文钢材市场K26的厂房内停放,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使用现场加工产生的宽20mm,厚2mm的废钢条作为吊具贯穿成团状废钢丝(每一捆重量约1吨),并用手将贯穿废钢丝的废钢条两端缠绕拧合后形成挂扣,挂在承重32吨的行车主钩上,操作行车遥控器,吊运至厢板货车货箱内放置。20时50分许(现场视频显示时间),黎**在吊运第6捆成团状废钢丝过程中,王**走向车尾向黎**指明具体放置位置时,行车大车(行车滑轮机械部件)在车尾位置刹车,成团状的废钢丝左右晃动,作为吊具的废钢条因惯性受力加大突然断裂,废钢丝团砸中处于下方的王**身上,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受伤的王**送至重钢总医院抢救,21时30分许,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于9月16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120万元,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死者家属已取得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目前家属情绪平稳。
(一)内容描述详见证据电子扫描件
(二)分析意见摘要
四、人员伤亡情况
王**,女,56岁,外来废旧金属回收人员,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码:512322********1860,伤害程度:死亡。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王**,外来废旧金属回收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佩戴安全帽等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入吊运作业现场,在吊运过程中违规站立于被吊运物品正下方,属于典型的不安全行为,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黎**,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车驾驶员,安全员,现场负责人。持有行车操作证。其明知在开展废钢丝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当使用公司采购的钢丝绳或钢铁链条作为吊具,而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盲目使用现场切割加工钢板产生的宽20mm,厚2mm的废钢条作为吊具吊运重达1吨的成团状废钢丝由于废钢条没有经过热处理,无法承受较大拉力,不能作为合适的吊索具,黎**在以前述违章操作的方式吊运第6捆废钢丝时,作为吊具的废钢条突然断裂,下坠的废钢丝砸中站立于下方的王**,黎**的前述违章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制定与本单位生产作业相适应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明知吊装作业具有重大风险,在吊装过程中应当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管控,而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任命黎**为行车(地面遥控操作)操作员,同时兼任安全员和现场负责人,导致吊装现场管理混乱,吊具选择和吊装过程缺乏指挥、监督,不符合吊装作业相关规范的要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公司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制定与本单位生产作业相适应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知吊装作业具有重大风险,在吊装过程中应当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管控,而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任命黎**为行车(地面遥控操作)操作员,同时兼任安全员和现场负责人,导致吊装现场管理混乱,吊具选择和吊装过程缺乏指挥、监督,不符合吊装作业相关规范的要求。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的相关规定,制止黎**的违章操作和外来人员王**站立于被吊装物品下方的不安全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第四十三条[2]之规定,建议交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4]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外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佩戴安全帽等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入吊运作业现场,在行车吊装作业过程中,站立于被吊装物品下方,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和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4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b) 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黎**,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车(地面遥控操作)操作员,同时兼任安全员和现场负责人,持有行车特种设备操作证件。作为行车操作人员,其明知在开展废钢丝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当使用公司采购的钢丝绳或钢铁链条作为吊具,而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盲目使用现场切割加工钢板产生的宽20mm,厚2mm的废钢条作为吊具贯穿成团状重大1吨的成团状废钢丝,并用手将废钢条两端缠绕拧合挂在行车主钩上进行吊运,其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b)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及“17.2.5a)有关人员在指挥起吊作业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采用合适的吊索具;e) 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的规定,属于典型违章行为。作为公司安全员,现场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义务,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吊装现场管理混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违章操作和直接的管理失职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5],第五十七条[6]之规定。鉴于其持有行车特种设备操作证件,明知操作规程而主观上疏忽大意,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且黎**的违法行为与王**的受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黎**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7]之规定,建议交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3.陈*,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疏于管理,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与本单位生产作业相适应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知吊装作业具有重大风险,在吊装过程中应当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管控,而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任命黎**为行车(地面遥控操作)操作员,同时兼任安全员和现场负责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8]之规定,建议交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意见
1.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作为场地出租方的巡查履职情况相关资料。根据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事故调查组查明,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履行了基本的安全巡查检查义务,也与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约定了《租赁场所安全协议》,但对场地租赁方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与本单位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制定与本单位生产作业相适应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风险分级管控等生产安全缺陷,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等相关情况等现实存在的安全生产缺陷、隐患进行有效督促和管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之规定,建议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大渡口区商务委另案调查处理。
2.大渡口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照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管。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今年以来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和风险研判会10次,及时传达上级文件要求,分析近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强化计划安排。制定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商务委员会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将龙文集团(龙文钢材市场)列为重点检查单位。三是强化安全检查指导。今年1—10月,领导带队检查10次,两个科室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龙文集团(龙文钢材市场)开展了共计14次安全检查,发现6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对龙文钢材市场内的其他企业开展了共计16家次安全检查,发现3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四是强化整改整治。“5·12”事故后,区商务委第一时间奔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同步聘请2名安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帮扶,专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形成《龙文钢材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送达企业,同步召开企业约谈会,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强化巡查排查,细化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完成11个问题,整治整改报告获区政府批准认可。5月以来,区商务委又加密了检查指导力度,领导带队检查7次,两个科室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龙文集团(龙文钢材市场)开展了共计8次安全检查,共发现2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对龙文钢材市场内的其他企业开展了共计10家次安全检查,发现2个问题并完成整改。针对安全问题,指导督促龙文钢材市场管理方增添四个领域安全举措:第一,强化安全生产团队,定期巡查租户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搭建市场管理方-租户的问题发现整改机制。第二,市场投入200余万元,建设数字化监控全覆盖,将自营和租赁场所全部纳入监控监督,实现一屏化监督。第三,定期开展操作员、安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第四,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将自营业务安全生产法规遵守情况与员工绩效挂钩。五是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此次租赁方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后,区商务委第一时间赴现场督导,联合召开企业约谈会,同时区商务委邀请市级安全专家对龙文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进行吊装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并相继4次聘请了安全专家对龙文钢材市场进行了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项技术帮扶。第1次:3名安全专家于9月17日至9月19日共发现问题341个,区商务委形成整治问题台账,区商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科室、业务科室会同应急部门共同下达整改通知单,一一指导整改措施;第2次:2名安全专家于10月20日至10月21日对龙文钢材市场问题隐患进行了逐一验收复查,确认完成整改294个,待确认整改47个(复查过程中新发现问题25个)。10月22日,区商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科室、业务科室对待确认整改47个问题涉及的20家经营主体进行了现场约谈警示,督促其加快整改,否则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其从严执法。区商务委现场重点约谈龙文市场、宝武金属材料主要领导,要求企业主体履行安全责任,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第3次:11月3日至11月4日,区商务委再次邀请安全专家对龙文钢材市场问题隐患进行了逐一验收复查。确认完成整改349个,待确认整改17个。区商务委向区政府领导请示后,再次由区商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科室、业务科室对未整改完成的企业进行约谈,并下达最后整改通牒。第4次:11月6日,区商务委邀请专家对龙文钢材市场问题隐患进行技术指导帮扶和复查,区商务委领导、相关科室现场开展指导督促,预计11月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大渡口区商务委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渡口区商务委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3.建胜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建胜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事故调查,并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自查,一是建胜镇政府始终将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工作。由镇党委书记、镇长统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政法委员具体协同推进,领导带队检查并形成安全生产履职日记。今年2月至8月期间,在镇应急办的指导下,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到龙文钢材市场开展安全检查,明确要求企业规范作业流程,杜绝使用非标准劳保用品及作业工具。二是事故发生后立即响应,多维度联动保障事故处置有序高效。同步协助区应急管理局调取现场视频资料、询问涉事人员,精准查明事故经过及关键原因;协调处理相关家属的赔偿事宜,监测舆情动态,杜绝不实信息传播扩散。三是严格要求龙文钢材市场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对龙文钢材市场开展安全生产“回头看”,重点核查仓储吊运设备合规性、吊索具使用标准、员工培训记录等内容,强调企业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是对龙文钢材市场安全负责人进行了安全警示约谈,责令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深刻反思使用非标准吊索、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排查仓储吊运、废钢处置等环节隐患,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以“9·13”事故为鉴,完善安全管控机制。五是持续强化特种设备吊装安全管控,统计辖区内特种设备吊装企业,邀请安全专家到现场检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督促企业完成整改;通过组织安全工作会等方式,向企业普及吊运设备安全操作规范、非标准工具的风险、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推动企业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要立即组织建立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生产作业相适应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重新组织学习,建立从业人员的入职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和日常隐患排查台账。
(二)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要立即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要充分研判本单位的人事任免的科学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合理配备现场监管人员或安全员,切实保障在开展高风险的吊装作业过程中,明确专职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行车操作工及现场其他工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四)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要制定外来人员的管理办法,切合库房场地实际,规范货运车辆停放位置,坚决杜绝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行车吊装运行范围,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落实专人坐岗本单位的视频指挥监控系统,配备对讲机,密切关注本单位或场地承租单位开展类似吊装作业的过程,发现违章操作,立即喊话,予以制止。健全对场地承租方的惩罚制度,充分履行场地出租方的业主职责,发现场地承租方违章操作,书面告知整改,并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细化与承租方的安全责任协议,对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六)区商务委。要针对性地细化执法检查计划和内容,邀请专家对涉企检查内容进行论证,务必涵概危险系数大,易发违章操作的工种、场所、设备,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七)建胜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责,对辖区规下,限下企业,要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模式,细化涉企的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定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留存。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大渡口区商务委,建胜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渡口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9·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