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4〕工贸2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稳泰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作业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号(食堂旁);(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裕街*** 号* 幢*-* 邮政编码:400084/401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谭*江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7179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员工李*福(身份证:512301********733X)使用电焊机焊接升降平台金属框架时没有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8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