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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当场) 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当〔2024〕工贸 33号

日期: 2024-09-0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

政  (当场)  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当〔2024〕工贸3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七社(生产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九社(注册地) 邮政编码:400084

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6296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内梯步附近车间地面高度差约1.5米,无防护栏杆。冲床现场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有证据:现场图片、现场检查记录等。

你单位生产车间内梯步附近车间地面高度差约 1.5 米,无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 4.1.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冲床现场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 警告标志第2-10项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应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警告标志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计,决定给予 罚款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见打)

当场缴纳

自 收 到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缴 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账 号50001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签名)                             

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名)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 ( 印章)

2024 08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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