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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招标公告

日期: 2026-09-02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号:DDK26B00013

采购文件编号:CTDL-2026-19

采购项目名称: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

      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传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重庆传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标的名称)

最高限价(元)

成交人数量(名)

谈判保证金

(万元)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

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

1976833.46

1

1.5

建筑业

二、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资金。

三、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应均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供应商出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三)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完成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谈判不提供纸质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和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注: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电子标书无须CA证书,CA证书仅用于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开标解密。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所附竞争性谈判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按照以下三种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的操作,供应商才被视为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将被拒绝。

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2.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点击采购公告右上方的获取采购文件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3.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供应商点击采购公告附件下载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即:若供应商未通过以上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完成采购文件的下载、获取,供应商将无法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注意事项:本项目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供应商须申请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办理CA证书(办理CA证书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互联网在线响应,具体操作流程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必看手册)》进行查看。因未注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未办理CA证书、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或谈判响应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CA证书的办理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并按照要求操作。

2.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_64(含32位)”“统一签章客户端(正式版)安装包,并按照《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等要求操作。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五)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

1.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同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告期限。

2.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包。

(六)电子响应文件递交

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供应商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内找到对应响应项目,进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

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截止时间:202694日北京时间09:00—202697日北京时间09:30(以电子招投标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其他时间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送达)。

(七)谈判信息:

1.谈判开始时间:202697日北京时间09:30

2.谈判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谈判方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持CA证书和可以上网的电脑(用于在线谈判的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于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前30分钟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 开评标大厅,进入电子开标室完成在线准备。谈判开始后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引导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视频在线谈判、在线二次报价等工作。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也可以持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在线谈判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于谈判开始时间前,到达线下指定谈判地点(地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6楼)(以现场大屏公示的协商房间为准))参加在线谈判。供应商线下持对应设备到线下指定谈判地点参与在线谈判都是由供应商主观自行决定。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或参与在线谈判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线下指定谈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6楼)(以现场大屏公示的协商房间为准)。

注:电子招投标系统谈判开始时间前的30分钟是供应商自主在线准备环节时间(是否在线准备由供应商主观决定,在线准备环节意义在于提前测试CA证书与当前电脑设备运行环境是否正常),在线准备环节不具备签到意义,特此声明。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如未在规定解密时长(系统默认30分钟解密时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时长)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约定:

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长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长。供应商在仍不能正常解密的情况下,供应商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解密时长内,供应商既不解密,也未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供应商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响应资格。

2)因供应商主观原因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或者已申请启用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后仍不在规定解密时长内提供有效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情况,都视为供应商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无效且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必看手册)》(《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对应手册要求完成操作。

五、谈判保证金

(一)谈判保证金的缴纳

本项目谈判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方式一: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

1.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足额缴纳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谈判内容),并汇至所投分包对应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号,谈判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供应商应按照项目(或各分包)账户递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递交账号一览表

项目名称

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

财政编号

DDK26B00013

户名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方式按项目或包

按包

分包

保证金子账号银行信息

开户行

账号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

9902001810557197

(1)供应商在进行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2)供应商在缴纳谈判保证金时,到款账户为上述指定的谈判保证金专用账户。

方式二:以纸质保函(单)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

1.纸质保函(单)缴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供应商提供不可撤销且支持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索赔申请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纸质保函(单);

(2)具体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一份纸质保函(单)正本和一份纸质保函(单)正本纸质复制件、一份纸质保函(单)正本电子复制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一份电子复制件须装在“第七篇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的电子响应文件中,另一份纸质复制件和纸质保函(单)正本原件单独密封装订,并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谈判开始前的现场递交给采购人审查、保管。纸质保函(单)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

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

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

③保函(单)担保金额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保证金金额一致;

④保函(单)生效时间必须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谈判有效期;

⑤保函(单)须不可撤销且支持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索赔申请。

注:

(1)若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保函(单)递交的截止时间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2)采购人负责对纸质保函(单)正本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单)无效。纸质保函(单)正本原件由采购人负责保管。

2.以纸质保函(单)形式提供谈判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3.供应商对其递交的纸质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供应商在谈判开始前现场递交的纸质保函(单)原件应与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纸质保函(单)正本电子复制件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原件为准。

5.如果发现供应商递交的纸质保函(单)存在弄虚作假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方式三:以电子保函(单)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单)交纳形式及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选择专题栏目→选择采购金融服务→在线申请投标保函(单)。(具体操作请下载项目招标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必看手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保函操作手册》),若当前电子保函(单)功能不能满足区域性选择时,供应商需提供纸质投标保函(单)或其他缴纳保证金方式。

2.电子投标保函(单)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

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

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

③保函(单)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④保函(单)生效时间必须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谈判有效期;

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支持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索赔申请。

3.若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单)提交的截止时间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

4.以电子投标保函(单)形式担保的谈判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5. 电子投标保函(单)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单)交纳情况为准,供应商在响应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单)的相关资料。

6.若供应商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主办方(主体)提供电子投标保函(单)。

(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作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没有在谈判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缴纳谈判保证金的;

(2)谈判保证金无法进行认定的;

(3)所缴纳的谈判保证金金额与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不相符的。

(三)谈判保证金是否有效,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各供应商缴纳谈判保证金到账时间、到账账户、到账金额的资料提交给谈判小组认定;以纸质保函(单)形式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是否有效,以电子保函(单)形式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是否有效,由谈判小组认定。

(四)谈判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成交供应商: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注: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谈判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刘老师、魏老师

话:(02368533888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行政中心1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传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代老师

话:15215060388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汇湖路35

(三)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指导:重庆港澳大家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电话:023-88158029(工作日)   18183107831(节假日)

(四)CA数字证书办理服务平台:

1.CA数字证书:网证通

联系人:刘娟

电 话:023-63010240(工作日)18996098460(工作日)

2.CA数字证书: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晓伦

电 话:023-88257082(工作日)13983787460   17623094654(节假日)

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最高限价(元)

备注

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

对训练基地进行补充装修,包括1#楼营房吊顶、隔音包封、加装纱窗,新增犬舍、自卫哨、晾衣区等;2#楼新增晾衣区,3#楼接入电缆,新增洗碗区等;靶场增设钢结构棚、墙面刷白、整改靶区等;室外新增训练场地更换部分井盖、植物移栽、绿地硬化等。

1976833.46

/

二、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

(二)工程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三)工程规模:对训练基地进行补充装修,包括1#楼营房吊顶、隔音包封、加装纱窗,新增犬舍、自卫哨、晾衣区等;2#楼新增晾衣区,3#楼接入电缆,新增洗碗区等;靶场增设钢结构棚、墙面刷白、整改靶区等;室外新增训练场地更换部分井盖、植物移栽、绿地硬化等。

(四)采购范围:包含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采购公告附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

三、技术及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现场踏勘

(一)不组织现场踏勘。

(二)供应商如自行踏勘现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要求

(一)项目经理:1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在供应商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投标时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有效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开标截止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且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供应商需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投标时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开标截止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主要管理人员:供应商自行承诺成交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要求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成交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上述要求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

六、业绩要求

供应商自 2022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安全生产

(一)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及施工周边的施工人身安全、行人安全等),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施工过程中,承交人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公告及警戒标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承包人应当与其施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人用工主体责任。

(三)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轻伤安全事故控制在1‰以内,安全防护达标率 100%,其中优良率 90%以上。

八、安全措施

(一)本项目施工需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各项规范。

(二)建立定期的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进行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

九、关于转、分包

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项目转、分包给第三方,如成交供应商将本工程项目转、分包给第三方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十、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技术标准和要求以本工程设计施工为准。

(二)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

(一)供应商的项目管理团队必须到现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二)成交供应商的施工工人、施工机械或在运输、装卸、施工途中对其他工程及邻近设备、管线、设施(含其他成品)等造成损坏,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费用。(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三)成交供应商对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及施工周边的施工人身安全、行人安全等)负责,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管理团队必须到现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四)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有权对原件进行查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有供应商投诉并经查实或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合同谈判过程中有供应商投诉或经采购人核查并经查实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将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监管部门,按相关政策处理。(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一、实施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计划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二)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1.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验收报告;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且应满足采购人发布的施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对此作出承诺。

3.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所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项目工程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要求。

2.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的维护及维修(非人为损坏)均为免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3.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报价要求

(一)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报价范围:各供应商应按照谈判范围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的要求予以自主报价。

谈判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供应商只需对总价进行二次报价。本项目的综合单价将由报价文件(第一轮报价)中的清单价格按照最后报价下浮比例(第二轮报价的总价与第一轮报价总价相比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进行计算。本项目涉及报价和各种计算数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值四舍五入。

(二)本工程设置总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1976833.46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56625.59元),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设置的总价及全部清单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如有)、暂列金额(如有)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给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本工程将设置供应商总价最高限价、每项清单单价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和每项清单单价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成交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成交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投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采购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成交人的成交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退场。(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三)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本工程由供应商以投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其配套文件、现场踏勘情况等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一旦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本工程采用一般综合单价法报价,一般综合单价由供应商根据企业内部经济测算,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管理工作技术水平,综合测定后报价。

一般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环保、材料、安装、维护(含材料、设备、器具、半成品、成品等)、管理、利润以及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含的明示的、隐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工程建设成本。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规费、税金)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费用标准规定,不得降低标准进行报价。可竞争费用根据市场和企业情况自主报价,但是不得低于工程建设成本。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本工程合同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响应处理。

4.本工程不同单位工程中的相同清单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内容均相同)的投标综合单价须一样,如不同单位工程中相同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一样,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响应处理。如评标时未发现,中标后该清单项目将按较低的综合单价签订合同。

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6.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6.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供应商参考,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报价。中标后必须按采购人的指令及施工设计图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结算时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6.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采购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报价,结算时以投标时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改变采购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7. 安全文明施工费

7.1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和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7.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3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8.材料采购及报价

8.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人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采购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成交人应在采购前14日内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厂家样品、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人的书面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后,成交人方可采购进场。采购人认为成交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的,或者偏离施工设计图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及监理单位(如有)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按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更换为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其他品牌产品,由此造成的价格调整由成交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将不调整任何价格及费用。成交人拒绝按采购人要求更换的,该材料改为采购人供货,采购人收取成交人该类材料费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和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在成交人的结算价款中一并扣除。

8.2使用缺陷材料引起的返工、报废、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3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消耗,包括施工中试验用材料损耗和费用等,无论材料由何方供应,也无论这些损耗是否包含在消耗定额内,均由供应商纳入相关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内,结算不作调整。

8.4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各供应商参照《重庆工程造价》20265月公布的主城区不含税价格执行,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供应商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重庆工程造价》上没有的价格按评审期重庆市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计算。

8.5材料的运杂费、装卸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测和试验费和保险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9.人工费

本工程人工单价由各供应商参照2026年第一季度《重庆工程造价》主城区信息人工指导价并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10.税费

供应商因实施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由供应商承担,工程取费及税金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

11.规费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及相关规定执行。由供应商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报价,包含在所报的总价内。

1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自行做好与施工现场其他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施工成品的保护,因施工发生的一切施工成品损坏及其他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本工程工期较短,不存在材料价格调整的情况。

14.本工程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余方弃置(增运34KM,供应商在报价时按增运34KM填报,如实际外运距离有所减少,结算时按采购人、监理单位等各方(如有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则必须有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签字)核定的弃渣线路的运距进行等比例调整(例:若实际增运运距为17 KM,则该清单子项结算价为:综合单价投标报价/34*实际方量*实际增运运距17 KM)。若实际增运运距有所增加(即超过34KM),则结算时仍按34KM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考虑。运距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15.若项目弃渣需外运至专用弃渣场,必须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渝城管局〔2021139号)的规定执行。在项目签发进度款和办理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渣场合同(弃土协议)、相关运输车辆照片、渣场照片、相关发票、渣票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否则外运和渣场费不予认可。

16.本项目材料价格均按不含进项税价格计取。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企业为5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其提交的保函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若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可不适用本条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审定进度款的80%(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预付款在本次支付时冲抵完);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移交竣工资料及提供完整合格的结算审计资料,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至经大渡口区审计局或财政局审定后支付至该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7%

3.剩余的3%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采购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4.本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制。在项目结算评审时,成交供应商提供完整结算资料,采购人应先进行初审,再报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采购人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采购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采购人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不抵扣审增部分的净审减率)。

5.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

五、履约担保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的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

1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除保函形式外,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给采购人;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在合同签订之日前提交。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保函原件交采购人保存。未按约定时间到账或未提交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将书面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成交供应商的不良信息。

注:保函的担保金额、有效期、付款(或索赔或兑付)条件、免责条款(或情形)等内容不得与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实质性要求相背离(或抵触或抗辩)。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1.非保函形式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出具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行失效。

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

(一)为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成交供应商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若发现并核查到成交供应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采购人将在支付款项时暂扣应支付工程款5%比例的款项(暂扣款不计息)。

(二)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区根治办印发的《大渡口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渡治欠办〔202213号)、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5号)执行。


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

一、采购程序

(一)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方式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

(二)竞争性谈判以在线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视频在线谈判。在视频在线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三、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三)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实质性响应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电子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电子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响应文件数量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3

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谈判有效期

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三)谈判小组在对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电子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电子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电子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文件电子化上传。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并将澄清等文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至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中。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以上签署的文件都要以PDF格式上传到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澄清附件只允许一个文档上传,所有上传文件都应归到一个文档当中)。

(四)本次项目采取的是视频在线谈判方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必须在电子开标室及时响应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和谈判小组的谈判邀请,并及时点击在线谈判按钮,参与视频在线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商务条款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以线上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档(PDF格式),如供应商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还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电子档(PDF格式)。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电子档(PDF格式)。

(六)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并将签字后的书面承诺扫描成PDF格式,在二次报价环节,可以点击报价附件按钮→“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书面承诺电子文件的上传。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线上方式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系统界面会自动提示,供应商须完成以下步骤:

点击二次报价按钮,进入二次报价界面。

本轮报价里输入第二次报价的金额。必须在报价澄清内容中填写核心产品/主要标的的最终单价(货物类)。若需上传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它相关承诺附件,可以点击报价附件”→“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他相关承诺附件的上传。

提交报价,然后完成二次报价表签章,二次报价就操作成功了。

注:

1.供应商参与报价轮次由谈判小组决定,以上报价流程仅作为报价轮次(包含首轮初始报价)为二次的情况,若有多轮报价情况,供应商多轮报价流程可参考以上报价流程往复操作即可。

2.已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八)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电子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电子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技术(质量)和商务条款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注: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谈判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谈判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谈判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经扣减后价格相同,按技术(质量)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所有都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三)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三、无效谈判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

(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谈判的;

(四)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所参与包保证金的;

(五)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七)供应商不接受谈判小组修正后的价格的;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包)谈判的;

(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一、谈判费用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与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项目商务需求,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和采购合同范本,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三、谈判要求

(一)电子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电子响应文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1.电子响应文件组成

电子响应文件主体内容由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进行编写,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根据《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手册第五章内容,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信息填写、页码关联、电子响应文件电子章签署、下载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等工作。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小组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评审。

2.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3.谈判有效期: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二)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五、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谈判有效期过后三十天继续有效。

(三)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初始报价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为准。

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经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视为无效响应。

(四)电子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电子响应文件一式一份,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提交通过响应文件制作系统下载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若因系统或CA证书异常原因无法正常解密,供应商须在电子开标室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系统会对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验,若供应商操作失误,后果自行负责。

2.在电子响应文件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规定签署、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署、盖章。

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签章版本)》第七章流程操作。

2.须提交的相关原件(如果有):应完整封装,且在封套上注明采购文件编号、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于谈判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完成现场递交(例如:谈判开始时间为上午9:30,现场原件递交开始时间为上午9:00)。相关原件递交地点同线下指定谈判地点一致。

(六)电子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及参与人员证明原件

1.参与谈判人员要求: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2.参与人员证明原件要求: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必须准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谈判环节开始时表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供应商谈判代表的身份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二)结果公告发出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2.9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截图证明(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状态截图证明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线开评标”→“我的投标项目”→找到该项目点击查看详情进行项目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信息截图);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网站(www.cqggzy.com/jiangbeiweb)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财政部门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七、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八、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取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费率并结合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计算后的80%计取。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名:重庆传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号:346080100100284142

十、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和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草案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代理业主:                             

承 包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关于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二期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对训练基地进行补充装修,包括1#楼营房吊顶、隔音包封、加装纱窗,新增犬舍、自卫哨、晾衣区等;2#楼新增晾衣区,3#楼接入电缆,新增洗碗区等;靶场增设钢结构棚、墙面刷白、整改靶区等;室外新增训练场地更换部分井盖、植物移栽、绿地硬化等,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合同工期

60日历天。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保修期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本项目质保期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验收达到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签约合同价及付款方式

(一)签约暂定合同价为:

人民币                                

其中:安全生产费:

人民币                                  )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企业为5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其提交的保函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若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可不适用本条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审定进度款的80%(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预付款在本次支付时冲抵完);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移交竣工资料及提供完整合格的结算审计资料,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至经大渡口区审计局或财政局审定后支付至该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7%

3.剩余的3%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采购人在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4.本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制。在项目结算评审时,成交供应商提供完整结算资料,采购人应先进行初审,再报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采购人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采购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采购人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不抵扣审增部分的净审减率)。

5.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由此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五条,结算原则及变更组价原则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结算价按以下原则办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及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新增减部分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违约金。(其中全费用工程结算原则:全费用工程部分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计价,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总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设计变更及新增减部分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违约金。

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单价)或全费用工程部分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结算单价)的确定:在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中的各分项单价的基础上,按照初始总报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外)与最终报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外)的差额比例同比例下浮作为结算单价。最终报价按照工程总价进行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自动确认为与初始报价一致】。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在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中的各分项单价的基础上,按照初始总报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外)与最终报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外)的差额比例同比例下浮作为结算单价,乘以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且经监理工程师(如有)及甲方审核的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2.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甲方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甲方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报价。中标后必须按甲方的指令及施工设计图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结算时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乙方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甲方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报价,结算时均按投标时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按甲方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2.3本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乙方在变更项目启动前10天内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如投标报价中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乙方报送甲方重新审核,以甲方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2)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的,则按投标时的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甲方审定)。如投标报价中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综合单价需由乙方报送甲方重新审核,以甲方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3)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其配套文件、现场踏勘情况等为依据,按照本工程一般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进行组价。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材料价格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

A投标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则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

B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采购,其中工程的主要材料部分采购前需报监理人(如有)和甲方核质核价后再行采购,按核定价格进行结算;如《重庆工程造价》中有的材料,核定价不得高于整个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主城区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C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人工工日单价则按评审期间《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主城区人工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4)变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

2.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的规定执行。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该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为由此带来的甲方损失负责。

2.5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规定执行。

2.6税金:按规定费率进行计算,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取费及税金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

2.7合同约定费用:

1)甲方要求乙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乙方应在接受甲方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甲方提出施工签证,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甲方未签证,乙方施工后发生争议,由乙方负责。

2)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2.8在项目结算评审时,甲方应先进行初审,再报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甲方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甲方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不抵扣审增部分的净审减率)。

2.9施工单位须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施工参与部门一起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0本工程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余方弃置(增运34KM,承包人报价时按增运34KM填报,如实际外运距离有所减少,结算时按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各方(如有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则必须有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签字)核定的弃渣线路的运距进行等比例调整(例:若实际增运运距为17 KM,则该清单子项结算价为:综合单价投标报价/34*实际方量*实际增运运距17 KM)。若实际增运运距有所增加(即超过34KM),则结算时仍按34KM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考虑。运距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3.1若项目弃渣需外运至专用弃渣场,必须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渝城管局〔2021139号)的规定执行。在项目签发进度款和办理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渣场合同(弃土协议)、相关运输车辆照片、渣场照片、相关发票、渣票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否则外运和渣场费不予认可。

第六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工程性质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制度和不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施工者,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纠正或返修。

3.甲方有权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开工前需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制定项目工期进度图等,并按照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施工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2.乙方必须在计划完工日期内完工。乙方逾期完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图纸等有不同理解,应和甲方及时交换意见,按甲方确认方案施工,乙方如需变更,应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图纸及变更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甲方现场负责人驻施工现场督导,乙方应全力配合,确保进度满足要求。

第七条,安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现状地下管道(如有)、临近其他建筑等应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出现地下管道爆炸、挖断等事件。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暂定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支付价款中予以扣除。逾期满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需累计承担已完成施工产值金额30%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更换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项目经理按10000/·次计算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按5000/·次计算违约金。

4.乙方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2%/·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万元;乙方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2%/·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万元。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万元。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各方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系各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快递方式送达/收取所有文书、通知、信函(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文书、通知)的约定地址和电话,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拒签日/退回日为送达日。如载明的地址和电话不实、不详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2026

签订日期:2026


附件1:廉洁从业协议

廉洁从业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甲方与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6

签订日期:2026

  


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甲方与乙方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乙方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甲方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乙方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9.不发生自来水管道破裂、爆炸等事件。

(三)乙方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乙方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乙方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乙方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乙方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乙方保证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乙方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乙方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乙方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乙方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乙方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乙方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乙方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乙方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乙方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甲方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乙方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甲方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乙方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乙方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作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换人。

5.乙方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乙方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甲方施工管理部门之前,乙方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乙方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乙方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乙方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乙方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乙方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乙方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乙方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乙方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乙方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乙方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乙方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乙方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乙方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乙方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乙方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安全监督

1.乙方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乙方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乙方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和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乙方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乙方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甲方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乙方。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乙方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乙方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乙方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乙方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乙方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乙方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乙方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证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乙方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乙方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乙方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乙方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乙方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乙方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乙方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乙方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乙方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乙方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乙方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乙方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乙方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乙方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乙方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治预案、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等。

6.乙方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乙方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乙方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9.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甲方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10.涉及乙方员工的伤害事故,乙方除要报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甲方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4‰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乙方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

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乙方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乙方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乙方再次参加甲方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甲方、乙方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6

签订日期:2026


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商务资料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文件(如有)

(六)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有)

(七)响应文件承诺函

五、其他资料

(一)其他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竞争性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                      (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竞争谈判。

1.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服务,项目初始报价(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身份证号码: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达到采购文件要求。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1 份。

3.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缴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可不提供单价分析表;

2:如挂网工程量清单名称与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示项目名称不一致,以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示项目名称为准;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电子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可扩展;

3.可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4.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


(二)其他资料(如有)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谈判项目需求

响应情况

偏离说明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电子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可扩展;

3.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电子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二)其它商务资料(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谈判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谈判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文件(格式: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六)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有)


(七)响应文件承诺函

响应文件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响应文件的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经调查核实为虚假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五、其他资料

(一)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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