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1份);
2.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原件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
4.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监事列席理事会,全体理事签字和公章)(原件1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教育类除外)(原件3份);
7.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
8.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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