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 请求发给抚恤金;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 未成年人;
2.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