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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居民特殊疾病患者应当怎样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答: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参保人可自行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可选择3所定点医院,其中1所三级医院。参保人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