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可分为两类:一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一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以下简称一类管理对象);二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二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以下简称二类管理对象)。
办理了居民医保“两病”的患者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设门槛费,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具体报销的比例及限额详见下表:
“两病”管理对象 |
使用项目 |
定点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一、二类管理对象 |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
二级及以下 |
100% |
一类管理对象 |
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
二级及以下 |
60% |
二类管理对象 |
一级 |
80% |
二级 |
60% |
三级 |
40% |
二类管理对象 |
门诊检查检验 |
一级 |
80% |
二级 |
60% |
三级 |
40% |
报销限额 |
一类管理对象500元/人·年;二类管理对象1000元/人·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