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分为特殊病种和大额费用两种情况:
一是特殊病种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
(2)报销比例: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或门诊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关于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3)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二是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
(2)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3)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