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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供养人员保障金 |
特困对象 |
975元/月 |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渡民发〔2024〕26号) |
一、申请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特困人员财产认定 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家庭收入明显超 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 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渝悦救助通"应用网上申请. (二)审核。镇街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023-68152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