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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为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10000元。对A、B、C类家庭或个人因生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自付费用未达到自付线标准的,可在自付费用的20%以内,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给予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家庭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 (四)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一年内最多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在15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大渡口区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24〕15号 ) |
一、救助对象 A 类:特困人员、孤儿; B 类:城乡低保家庭; C 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 2 倍(含 2 倍) 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 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镇街审查受理; (三)家庭经济和困难状况调查; (四)民主评议; (五)镇街根据临时救助评审小组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 定; (六)镇街张榜公示审核情况(不少于 5 天); (七)区民政局对镇街报送材料审查,经区民政局社会 救助审批领导小组集中审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 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在 15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 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情 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 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 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 30 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 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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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8152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