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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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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大渡口府发〔2020〕20号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保护好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区林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狩猎队从事狩猎活动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