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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南

日期: 2024-09-06


一、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按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置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需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高温天气作业的特殊群体保护

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高温天气作业的高温津贴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

1.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2.高温天气期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33℃以上35℃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

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202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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