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案件名称 |
基本情况 |
损害调查处理情况 |
磋商及赔偿情况 |
诉讼裁判文书 |
备注 |
2024 |
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坪山V17、V18-1(部分)、V11-2(部分)、E(部分)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案 |
2024年8月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线索清单(第五批)交办,重庆市大渡口区原重钢片区大坪山V17、V18-1(部分)、V11-2(部分)、E(部分)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线索,经查大渡口区内重钢片区大坪山V17、V18-1(部分)、V11-2(部分)、E(部分)地块及周边道路存在土壤污染事实。 |
原重钢片区环境污染评价和治理工作根据《重钢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应由重钢集团负责完成。重钢集团因自身原因迟迟未能开展土污治理。2019年,为加快推进老重钢片区土污修复治理,经市国资委组织协调,明确由市土储中心负责重钢片区治理修复,市土储中心委托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老重钢片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综上,因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情况已纳入管控,该案予以终止结案处理。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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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址场地土壤污染案 |
2024年8月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线索清单(第五批)交办,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线索,经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址场地存在土壤污染事实。 |
原重钢片区环境污染评价和治理工作根据《重钢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应由重钢集团负责完成。重钢集团因自身原因迟迟未能开展土污治理。2019年,为加快推进老重钢片区土污修复治理,经市国资委组织协调,明确由市土储中心负责重钢片区治理修复,市土储中心委托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老重钢片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综上,因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情况已纳入管控,该案予以终止结案处理。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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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案 |
2024年8月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线索清单(第五批)交办,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线索,经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存在土壤污染事实。 |
原重钢片区环境污染评价和治理工作根据《重钢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应由重钢集团负责完成。重钢集团因自身原因迟迟未能开展土污治理。2019年,为加快推进老重钢片区土污修复治理,经市国资委组织协调,明确由市土储中心负责重钢片区治理修复,市土储中心委托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老重钢片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因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已于2023年年底完成修复,该案予以终止结案处理。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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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 |
2024年6月26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含有泡沫剂的施工废水抽至三级沉淀池后再外排至附近雨水管网。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造成水环境污染事实。 |
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量化金7610元。赔偿义务人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开展自行修复,依法承担自行修复费用4610元,专家鉴定费用3000元。 |
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整改,于2024年8月9日通过了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核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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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 |
2024年7月18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料堆存仓库部分河沙和石粉未采取防尘网覆盖,场内道路积尘,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实。 |
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量化金6559.43元。赔偿义务人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开展自行修复,依法承担自行修复费用4220元,专家鉴定费用20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339.43元。 |
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整改,于2024年9月25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39.43元,2024年10月9日通过了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核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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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大渡口区跳磴镇重油泄漏事件生态损害赔偿案 |
2024年5月29日下午,重庆卓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豪池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的沥青搅拌站,因工人检修管道操作不当,导致重油储罐中的重油发生泄漏,部分重油沿雨水管道进入外环境,引发“5.29”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水环境、土壤环境污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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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5.29”大渡口区跳磴镇重油泄漏事件造成生态环境受损案情事实清楚。经鉴定报告分析测算,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112599.49元,包括:应急处置阶段的直接经济损失3440340.5元;后续维护处置阶段产生的处置费用650808.99元。另有基于资源价值法的损害量化金额为21450元,调查评估费用为325000元,共计4437599.49元。
鉴于受污染较重的土壤已转运处理,现场土壤经监测污染物质含量未超过基于风险的修复目标值,本次事故现场受损土壤不需开展后续修复。 |
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重庆卓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豪池建材有限公司根据《鉴定报告》评估金额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4年11月27日,赔偿义务人完成生态损害赔偿金4437599.49元缴纳。 |
司法确认文书——(2024)渝0108民特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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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处置危废土壤污染案 |
接检察部门移送,2024年3月张某某、陈某某夫妻在无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含废切削液磨床灰”,在转移、处置过程中,造成土壤环境污染事实。 |
根据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2024年10月1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陈某某、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8355元。鉴定费用56750元,已由张某某、陈某某支付28500元,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250元。 |
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某某、陈某某、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鉴定意见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金8355元。2024年11月14日赔偿义务人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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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重庆立缘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处置危废土壤污染案 |
接检察部门移送,2024年1月-2月期间,刘某某、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重庆立缘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含废皂化油磨床灰”,在转移、处置过程中,造成土壤环境污染事实。 |
根据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2024年10月1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张某某、重庆立缘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1715元。鉴定费用33250元已由赔偿义务人已由刘某某、张某某支付16500元,重庆立缘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750元。 |
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刘某某、张某某与重庆立缘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鉴定意见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金11715元。2024年11月13日赔偿义务人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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