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完善科技创业融资体系,推动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区科技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大渡口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7日。
联系方式:科技创新统计与服务科,电话023-6883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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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大渡口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渡口区科技局
2025年7月1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支持电子信息、智慧医疗装备、高端摩托、重庆小面、未来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区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渡口区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或“基金”)为政府类、公共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基金的亏损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营”的原则运行,围绕打造重庆“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团队,突出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助力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落户大渡口。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四条 种子基金服务机构。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种子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种子基金投资服务的各项制度,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开展项目遴选,拟定项目投资方案,实施项目投资,并代持投资企业股份;
(三)监督、指导被投企业规范运行,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
(四)拟定项目退出方案,当投资项目出现减值时,拟定减值核销方案并实施;
(五)定期向区金融发展中心、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区金融发展中心、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项目投资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
(二)搭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业投资体系;
(三)搭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第六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由5—7人组成,主任委员及成员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成员由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城运公司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局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及成员由区科技局发文组建。投决会会议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指导种子基金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种子基金出资,对种子基金投资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确定种子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
(二)确定种子基金投资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研究议定种子基金的项目投资、项目退出、减值核销等,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四)开展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
(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核心技术有利于提升全区产业竞争力;
(二)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
(三)持有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
(四)获得成华——义渡科创赛等区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秀项目。
第九条 获得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二)企业持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明晰;
(三)科创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应持有股权,并有现金出资。
若科创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
第十条 种子基金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为30万元至60万元,每个项目只进行一轮投资。种子基金投资后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项目投资流程:
(一)项目征集。服务机构在区科技局指导下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专家评审。服务机构对征集项目进行初审后,抽取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尽职调查。服务机构对评审通过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论证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收益和潜在风险,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拟定项目投资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四)投资实施。服务机构将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调查报告、投资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经投决会研究审议,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到期后通过股权回购等途径,实现项目退出。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延长的,由服务机构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提交投决会审议后执行,期限最长延迟一年。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原则上约定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到期退出时,由服务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方案。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企业发生事实减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减值的,按程序予以核销: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减值;
(二)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减值;
(三)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减值;
(四)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减值。
第十七条 减值核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提交。当被投企业出现减值时,由服务机构启动减值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减值原因进行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报送投决会成员审核;
(二)核销决策。服务机构提交《资产减值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等提交投决会进行决议;
(三)财务核销。服务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结果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财务核销;
(四)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金融发展中心、区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按照种子基金当年末在投余额的2%提取当年服务费用。服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征集、项目评审、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服务费由服务机构次年1月向投决会提出申请,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要求提取。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金融发展中心、区科技局报送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建立兼顾政策效应、社会效益、管理效能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种子基金管理尽职免责机制。种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因科技成果验证、中试验证、技术产品化失败,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减值,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投决会成员、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若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尽职履责,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廉洁风险、道德风险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开设专户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