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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日期: 2026-02-03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彭旭等31名机动车驾驶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的申请。经依法邮寄催告书或电话告知后,仍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公告期内,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者联系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以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中的地址作为联系地址。

公告期届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明细》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3日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负1-38号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联系电话:023-65367332)。

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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