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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8XB/2024-001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8XB/2024-001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2


2024- 2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嘉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正街147

联系人:李国冬

你公司2024410日中标《2024年市街绿化全年补栽项目》(项目号DDK24A00041),中标金额为23.5万元。中标后,你公司以评标时单位授权代表二次报价53.5万元误写为23.5万元,导致报价低于成本价为由,419日单方面向业主方提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鉴于你公司弃标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裁量阶次较轻处罚线,给予你公司117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2024524

处罚决定书(嘉实)(2024—2)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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