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区财政局机构职能、领导简介;
2.区财政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经批准由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政策性文件;
4.工作动态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 线上渠道
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门户网站(www.ddk.gov.cn);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线下渠道
机构名称: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3楼;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68832834。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前,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和行政机关具体职能,确定受理机关。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
本机关提供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收件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邮政编码:400084。
2.法定工作日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3楼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表应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其他特征;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办理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