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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71K/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务贸易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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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商务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大渡口区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大渡口区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第一章  投诉工作机构

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和重庆市商务委相关要求,区商务委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大渡口区商务委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以及向大渡口区商务委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在大渡口区范围内或者国内有重大影响,区商务委认为可以直接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按照《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23-68556382

投诉工作邮箱:925152190@qq.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大渡口区商务委(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西602号  )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4.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5.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1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投诉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县商务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区商务委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三、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区商务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区商务委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区商务委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区商务委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区商务委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区商务委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区商务委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区商务委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区商务委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 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区商务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区商务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大渡口区商务委

20231218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投诉人:本企业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及其中国大陆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如有受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事项及明确诉求(明确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诉人承诺:该投诉事项此前未经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未经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未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大渡口区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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