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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 2023-09-22

《大渡口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近日,《大渡口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特困、低保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本区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继续实施医疗救助。

三、《实施办法》中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如何做到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区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认定条件。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既往政策继续开展认定。救助对象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由认定部门及时上传报送,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四、如何做好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

一是分类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表一 资助参保救助标准

参保类型

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居民一档

100%

90%

70%

居民二档

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的比例救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上述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表二 特殊疾病救助标准

人员类别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办法

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

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

75%

10

65%

10

三是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一次性就医自付费用仍达到当年度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监测标准(2023年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50%以上的,按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表三 倾斜救助标准(起付线每年调整)

人员类别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办法

2023年起付线

救助比例

2023年起付线

救助比例

4000

70%

4000

60%

封顶线

2万元

四是协同救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

五是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五、医疗救助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六、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一是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将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群体纳入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二是调整了医疗救助水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特殊疾病救助比例从70%调整为75%,新增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新增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殊疾病救助比例为65%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上述比例给予救助。

三是新增了倾斜救助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一次性就医自付费用仍达到当年度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监测标准(2023年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50%以上的,按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七、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是否救助?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目的是为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

八、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是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区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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