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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民政局大渡口区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

日期: 2024-07-16

 渡民〔201511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具有大渡口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2、具有大渡口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执行时间:201571日起执行。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各镇街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五、发放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由各镇街组织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六、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福彩资金中安排。

七、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镇街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镇街于每年110日前向区民政局、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2. 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3. 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4. 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5. 大渡口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大渡口区民政局       大渡口区财政局

                         2015922

大渡口区民政局大渡口区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渡民〔2015〕118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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