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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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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16〕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2号)以及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非法集资行为的线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大渡口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区公安分局作为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举报受理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受理途径

举报电话: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 65367183

通信及接待举报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创新村50号(八桥镇政府旁),邮编:400084。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规定: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原则:

(一)同一举报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跨区域案件在本区属首次举报的,经认定后,给予举报人线索举报奖励(奖励内容见第三章),其他奖励由案件主办区县(本区除线索举报奖以外的奖励标准及要求见第三章)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区公安分局向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非办)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核查属实的,应按程序给予举报人线索举报奖励;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应按程序给予举报人立案举报奖励;经司法判决的,应按程序和相关标准给予举报人案件办结举报奖励。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区公安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信息经查实确属有非法集资嫌疑,正在宣传广告阶段,尚未发生非法集资事实行为的,不构成涉嫌犯罪条件的,按照程序给予举报奖励500元。

(二)举报信息经查实属情节较轻且不涉嫌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规定的,经认定后,按照程序给予举报人线索奖励5000元。

(三)举报事实涉嫌犯罪,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按照程序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司法判决生效后根据涉案金额按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1. 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涉案金额在1–10亿元(包含1亿元)的给予举报奖励20000元;

3. 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包含10亿元)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 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包含20亿元)给予举报人4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 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包含50亿元)的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给予举报人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涉案金额在100亿元以上(包含100亿元)的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10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档案。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打非办及打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举报、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工作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泄露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细节由区国资(金融)办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