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23〕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损失类补偿
(一)停产停业。
1.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为期房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为现房的,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存在期房与现房安置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扣除现房房屋价值后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2)延期交房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装饰装修。
1.征收住宅房屋,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装饰装修补偿;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书面提交评估申请,以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存在装饰装修并应予以补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以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三)附属设施。
1.民用附属设施: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如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2.非民用附属设施
非民用电力设施(大型专用变压器)补偿:原则上按照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合同的,按照1300元/KVA的标准补偿。
(四)非住宅设施设备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二、奖励补助
(一)补偿方式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同时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2.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3.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二)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分别计算的奖励金额中最高额度给予奖励,不得累加给予奖励。
(三)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照30000元/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四)搬迁补助。
1.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住宅: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3.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分别计算搬迁补助费。
(五)住宅临时安置补助。
1.补助条件。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
2.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80㎡以内的(含80㎡)按800元/户·月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80㎡以上的(不含80㎡),按1000元/户·月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两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止。期房交付后,另发放两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延期交房责任。因征收方原因未能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费。
三、计算单位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文件所称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四、其他说明
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参照本标准执行;认定为违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且修建于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可按钢混结构500元/㎡、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标准给予一定的材料残值补助。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